發(fā)布時間:2025-05-17 04:07:40
通知物業(yè)讓開發(fā)商進行整改和維修。
國務院的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:“在正常使用條件下,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:
1、基礎設施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,為設計文件規(guī)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。
2、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衛(wèi)生間、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,為5年。
3、供熱與供冷系統(tǒng),為2個采暖期、供冷期。
4、電氣管線、給排水管道、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,為2年。
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(fā)包方與承包方約定。
建設工程的保修期,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。
擴展資料
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
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(fā)生質量問題的,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,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(xù)使用的,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、設計單位鑒定,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、維修等措施,重新界定使用期。
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,責令改正,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,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;有違法所得的,予以沒收;造成損失的,承擔連帶賠償責任:
1、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,弄虛作假、降低工程質量的。
2、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。
參考資料來源: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--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