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時間:2025-05-14 07:41:18
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,承租人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,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。
出租人的損失為在合同剩余期間無法出租而導致的租金收益損失。即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內(nèi)房子沒有出租出去,承租人要支付剩余期間的租金;如果合同剩余期限內(nèi)房子出租出去了,承租人只需要負擔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損失。
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,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(chǎn)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,并在合同中規(guī)定相應的懲罰辦法。例如,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,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,讓其搬離;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,承租人可以與其協(xié)商降低房租等。發(fā)生一方違約后、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,如果約定的違約金“低于”實際發(fā)生的損失,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;如果約定的違約金“過分”高于實際損失,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。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